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立案>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是哪些案件?

刑事立案 閱讀(1.15W)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是哪些案件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是哪些案件?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和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不立案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在我國有一般立案調查的是公安機關,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和審理相關案件。但是檢察院也有一些案件可以直接立案調查。如貪腐案件,濫用職權等相關案件,一般都是由檢察院反貪局等其他相關部門進行直接立案調查,由檢察院自行調查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