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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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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規定是什麼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於本條第1)項“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自訴人告訴,依法直接受理。這類案件專指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明確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即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人民法院受理此類自訴案件,根據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符合這一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立案。根據該《規定》第十四條指出:“人民法院在審查立案時,如認為證據不足,可以限期讓自訴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掌握有證據,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是很大,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刑的犯罪案件,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將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範圍明確規定為以下8類: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顯屬於輕傷害,因果關係清楚,不需要進行偵查的傷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告訴才處理並且不需要偵查的侮辱、誹謗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條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遺棄案;

8)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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