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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與律師會見一般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 閱讀(8.22K)

一、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與律師會見一般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與律師會見一般多長時間

嫌疑人與律師會見的時間不受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有哪些權利?

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要權利: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瞭解案情的權利;

(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8)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2)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3)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5)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6)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7)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8)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總的來說,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時間等都不受限制,不過,我國法律制度雖然充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但律師也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給犯罪嫌疑人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比如律師肯定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偽造或毀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