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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嫌疑人的規定

刑事訴訟 閱讀(7.22K)

律師會見應當向看守所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介紹信》、家屬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自己的執業證。
另外,律師會見不受監聽。
律師可以在會見過程當中向當事人瞭解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狀況,比如說姓名,年齡這些之類的東西;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犯罪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如果認為自己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
6、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律師會見嫌疑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