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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13K)

律師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

律師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

一、會見的地點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 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著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二、會見須持有的證件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檔案: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3、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4、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祕密,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5、如果須翻譯人員一同參加會見時,還應持有偵查機關准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三、會見的一般程式

(1)辦理會見手續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准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2)確認《授權委託書》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徵詢其是否同意聘請奉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並讓其簽字確認。

(3)瞭解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b、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c、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d、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e、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

f、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g、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4)製作會見筆錄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制作會見筆錄,並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後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影、拍照等,但事前應徵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續

律師會見完畢後應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

(6)會見注意事項

a、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羈押場所依法做出的有關規定;

b、不得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

c、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犯罪嫌疑人使用;

d、不得對案件進行調查,不得會見證人、被害人;

e、嚴格保守祕密;

f、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律的活動。

在我們進行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一般是需要先進行提出申請的,申請通過之後,才可以進行會見,對於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是如此,如果是律師進行會見的話,是需要進行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以及律師執業證等證明才可以進行會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