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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處加強審查起訴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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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處加強審查起訴的方法有哪些?

一、公訴處加強審查起訴的方法有哪些?

一是嚴把程式關。將受理、審查、退補、提起公訴、不起訴等程式進行分解細化,內勤和承辦人按照表中所列專案對案件逐項審查把關,只要有一項不符合條件,就及時糾正。

二是嚴把實體關。將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盜竊、貪汙、受賄等常見的40多種罪名按照證據種類、各類證據應審查內容和常見量刑情節,制定出《實體構成要件對照表》,並附有該類案件相應的司法解釋。幹警按照《實體構成要件對照表》要求逐項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視聽資料等證據,並將其中的疑難問題在《實體構成要件對照表》上註明。在案件審查終結時,要求辦案幹警將證據分析全面寫入審查報告中。

三是推行案件集體彙報制度。承辦人向主管檢察長匯報案件時,部門裡其他幹警無特殊情況應當參加,同一個辦案小組成員必須參加,並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充分討論、發表意見,最終由檢察長決定處理意見。通過這種集體彙報,公訴科連續五年未出現錯訴、撤回起訴、無罪判決案件。在收到法院判決三日內,辦案人員審查後填寫《法院判決審查表》,由辦案小組、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四級審查,形成討論筆錄,全面監督審判活動,有效發現抗訴線索。

四是實施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制度。在案件程式審查表中列入涉檢信訪風險和社會效果評估專案,實行每案必評估。承辦人在第一次閱卷、訊(詢)問當事人之後,首先對案件可能存在的信訪風險進行評估,上報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的同時向本院控申部門備案,做到早預警、早發現、早解決。尤其注意對“另案處理”人員跟蹤監督,向公安機關發出相應的檢察建議。

二、審查起訴的司法解釋

審查起訴的內容:對移送審查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依法做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糾正違法情況;複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對偵查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而要求複議、提請複核的進行復議、複核。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審查起訴程式是在檢查機關進行處理的,為了加強對訴訟案件的犯罪認定和調查取證程式,檢察機關需要對嚴格審查起訴程式的管理,規範審查起訴的方法,避免出現審查起訴過程中出現犯罪事實認定錯誤的情況,如果出現相關情況,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