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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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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如果發現新情況,根據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和補充偵查。檢察人員對案件經過一系列審查活動,查清全部案件事實以後,應當擬寫《案件審查意見書》,根據審查的具體情況,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報請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稽核,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對案件進行稽核後,應當提出稽核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二、審查起訴要做哪些工作?

1、審閱案卷材料

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偵查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過,審查有無搜查證、拘留證和逮捕

2、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

3、聽取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院,下面環節就是審查起訴,滿足條件的話檢察院才能將案件交給法院審理。審查起訴條件有案件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辦案手續齊全併合法的,如果條件不具備,檢察院會發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