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公訴審查起訴的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9.28K)

公訴審查起訴的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公訴審查起訴的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公訴審查起訴的應注意事項包括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人民檢察院是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我國設立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可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於起訴。

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一)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二)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

(三)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三)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是否隨案移送;

(四)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五)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六)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八)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九)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十)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檔案是否完備。

檢察院在審理一些案件時,若是發現事實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或者是國家機關,那麼有可能會提出公訴。由於此時關係到公民對國家的印象等,故而需要注意的事項也是比較多的,對於違反這些注意事項的情形,審查人員可能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