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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撤回起訴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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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撤回起訴後如何處理?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機關也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又起訴的權力,當然也就有撤回起訴的權力。我國新出臺的刑事訴訟法中也對這項內容進行了更新。那麼,新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撤回起訴後又該如何處理呢?

新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撤回起訴後如何處理

司法實踐中 對撤回起訴後的案件通常採取四種處理方法:

1、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

2、補充新的事實證據後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訴。

3、建議公安機關撤回處理。

4、以補充偵查方式退回公安機關後不了了之。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法律具有一定的權威,不容他人隨便挑戰,所以這就保證了公安機關對新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撤回起訴的內容嚴格遵守,不能隨意撤回。同時也是在保證被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在進行起訴的時候一定要符合程式,符合起訴的條件。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