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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法複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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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法複議時間?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最為重要的行政部門,它不僅是人民政府最為重要的機關部門,也負責刑事偵查,是人民政府中最為公正,最具有權威性的機關部門,同時也管理著刑事訴訟,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法複議時間總的來說是指公安機關從事行使訴訟法時所涉及的複議時間,是一段期限。我們所熟知的派出所,也是屬於公安機關一部分,我們今天所要涉及到的,便是關於公安機關刑事訴訟法複議時間?

第八條申請刑事複議、複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一)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

(二)或者的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四)刑事複議、複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第九條 申請刑事複議,應當書面申請,但情況緊急或者申請人不便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刑事複核,應當書面申請。不得少於二人:

(一)接受口頭刑事複議申請的;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的;

(三)聽取申請人和相關人員意見的。刑事複議機構參與稽核原決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複議案件的辦案人員。

第三章 受理與審查

第十四條 刑事複議、複核機構收到刑事複議、複核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一)屬於本機關受理;

(二)申請人具有法定資格;

(三)有明確的刑事複議、複核請求;

(四)屬於刑事複議、複核的範圍;

(五)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六)所附材料齊全。

第十五條 刑事複議、複核機構

應當自收到刑事複議、複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公安機關提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以內補充相關材料,刑事複議、複核時限自收到申請人的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

公安機關作出刑事複議、複核決定後,相關人員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刑事複議、複核的,不予受理。

如果因為特殊原因需要推遲,應該在特殊事件解除之後的五個工作日之內申請複議,否則,過期不候,這也是為了保證複議的公平性,防止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維護國家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促進工作人員更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