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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取保候審保證金什麼時候退還

取保候審 閱讀(3.08W)

一、酒駕取保候審保證金什麼時候退還?

酒駕取保候審保證金什麼時候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取保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具體的返還時間,但是規定了相關的返還程式,可以根據具體條文及時領取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訴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二、保釋金如何收取?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稽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遵守規定不得離開當地,需要配合警方調查,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時候保證金應當退還的,申請人可以要求收取保證金的公安機關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