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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94條的內容是什麼 | 有什麼樣的解釋?

刑事訴訟 閱讀(1.56W)

刑訴法94條的內容是什麼,有什麼樣的解釋?

我國的刑法 主要是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和主要的人身傷害起到重大的影響,我國對相關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判罰的法律。刑法在我國中被廣發應用於社會的安全,為我國的法治社會起著嚴重的作用。那刑訴法94條的內容是什麼,有什麼樣的解釋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做詳細的解讀。

一、刑訴法94條的內容是什麼,有什麼樣的解釋?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可以在偵查機關進行。但為了方便群眾,方便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也可以將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他所在的市、縣內的其他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拘傳時間過長,或者以傳喚、拘傳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侵犯。因此,法律明確規定每次傳喚、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傳具有強制性,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不能隨意使用。對犯罪嫌疑人採用拘傳,必須具有犯罪嫌疑人經傳喚而拒不接受的情況。到犯罪嫌疑人住處進行訊問的,不得采用拘傳的手段。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決定逮捕的人,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審訊。沒有足夠的犯罪證據不得使用拘役手段,只能進行傳喚和拘傳處理。這是對我國合法公民的一種保護,對於沒有足夠犯罪證明的人不能剝奪其合法的權益。這就是刑訴法94條的內容是什麼,有什麼樣的解釋的相關答案。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