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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4條司法解釋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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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4條司法解釋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一、《刑法》224條司法解釋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九、十二、十三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六十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單位合同詐騙罪如何認定?

在認定單位合同詐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

1、法人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單位合同詐騙;假冒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

2、法人或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且犯罪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以法人或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非授權行為,法人或單位事後不追認的,屬個人合同詐騙。

3、自然人經法人或單位授權在授權範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或者無代理權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後經法人或單位追認,且犯罪所得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的,屬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盜用、冒用、偽造法人、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後的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合同詐騙。

對於法人或單位合同詐騙案件的處理,在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對法人或單位也應作必要的刑事處罰,並讓其承擔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經濟的責任。因為這種犯罪是以法人或單位整體意志進行的活動,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歸法人或單位所有,理應對法人或單位進行懲罰。從實踐情況看,大多數合同詐騙犯罪案件都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都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刑法》224條司法解釋是針對合同詐騙罪的量刑,刑法對合同詐騙罪的情節比較嚴重的量刑是保留的無期徒刑。而且合同詐騙是屬於帶有單位犯罪性質的,如果在生活當中一不小心被別人用欺騙的手段而簽訂的合同,這種性質的合同在法律上可以申請撤銷,並且對方構成合同詐騙的話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