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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29條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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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29條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29條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 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二年。同時,針對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違法案件,本法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時效有特殊規定的,依其它法律規定的時效執行。

二、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證件。

3、(寫)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總體來說,國家對行政單位的執法效率也是有要求的,一般來說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沒有被發現的這種情況也比較少見,因為除了行政單位主動發現違法行為之外,其他人發現違法行為的也可以到相關主管部門去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