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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不予受理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刑事賠償 閱讀(1.36W)

一、國家賠償不予受理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國家賠償不予受理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國家賠償申請不受理案件給予程式救濟。

規定要求,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對賠償申請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出具決定書,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對於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式救濟,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相關條文予以審查立案。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二、國家賠償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2、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3、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

4、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5、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6、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於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公安機關是偵辦刑事案件的主要部門,在辦案過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規,對於當事人錯誤羈押導致其人身自由受限的,公安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要支付國家賠償,按照拘禁天數乘以全國職工平均日工資計算賠償金額,受害人主張賠償,要準備好申請表等相關材料。

綜上所述,當事人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疏忽造成個人損害,提出國家賠償有關部門卻不予受理,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