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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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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的救濟途徑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其他法條的規定

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

A、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B、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當然,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不是很多。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並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後決定是否採信這項證據,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

C、通過信訪程式。依據法律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式進行完畢後,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並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後,予以救濟。司法實務中,法庭一般不會變更或撤銷事故認定的,而信訪的成本又高,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非常小、途徑少。

一直以來大家對於具體的交通事故賠償金的救濟途徑的話,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他們都知道自己是能夠依據這樣的一種損失獲得賠償,但是,這種途徑的話並不是特別的明確,一般情況下可以通過信訪或者民訴途徑以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