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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是否能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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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是否能再審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哪些情況下國家賠償不予受理




    賠償申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受理:



    1、賠償請求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的;



    2、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3、賠償請求事項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



    4、超過請求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5、辦理賠償案件時無法確定公安機關是否存在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6、對賠償請求已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駁回、終止或者是否予以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於同一事實再次提出賠償請求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是偵辦刑事案件的主要部門,在辦案過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規,對於當事人錯誤羈押導致其人身自由受限的,公安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要支付國家賠償,按照拘禁天數乘以全國職工平均日工資計算賠償金額,受害人主張賠償,要準備好申請表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