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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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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家庭暴力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一)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婚姻法》第43條第1條第1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這是對家庭暴力、虐待的受害人的一般救助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和虐待,往往是因為家庭中的一些瑣事、小事產生的。家庭成員間的爭吵打罵往往是在氣頭上,由於是一時的衝動所為。

在這種情形下,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做一些說服調解工作,讓當事人消消氣,冷靜下來,多考慮糾紛的嚴重後果。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可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人民調解組織可具體負責此類行為的勸阻和調解工作,其具體工作範圍、程式可依《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二)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二、如何處罰家庭暴力行為

(一)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通常伴隨著拳腳、棍棒武力,如果不及時制止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對被害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或者損失,甚至導致被害人的重傷,死亡。因此,《婚姻法》第43條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請求予以勸阻,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制止。

與《婚姻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不同的是,《婚姻法》第43條所定的救助措施具有適用上的緊迫性。被請求部門措施不盡相同,如果受害人是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的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採取勸阻的措施;如果受害人是向公安機關提出的請求,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制止的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

(二)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姦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家庭暴力有多種表現形式,通常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而在《反家庭暴力法》出臺之後,對於同居情侶之間的暴力行為,也是適用《反家暴法》的。而對於家暴需要承擔的責任,涉及到三方面,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若是家暴十分嚴重了,則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