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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不予受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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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不予受理怎麼辦?

公民的權益在受到來自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故意或者是有意行為的侵犯後,可以申請得到國家賠償,就司法實踐來說,申請得到國家賠償的案件在各類案件中所佔的比例是比較高的,但是根據實際情況,並非所有的申請都會被受理,對於國家賠償法不予受理怎麼辦?

一、申請國家賠償不予受理怎麼辦?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二、不服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申訴有期限多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國家賠償的程式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確定了刑事賠償由人民法院特設的賠償委員會來處理。但是,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既然是應賠償請求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裁決的司法活動,就應當遵守司法程式的一般規則,賠償的一般程式是: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合議。無論是行政審判庭,還是賠償委員會,都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式,當事人有權上訴。

此時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希望得到國家賠償的請求,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者必須確定自己已經掌握了明確的證據,能證明自己有資格得到賠償,否則,在案件被受理後,不僅不能得到賠償金,還有妨礙國家公務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