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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國家賠償決定複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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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國家賠償決定複議規定是什麼?

不服國家賠償決定複議規定是什麼?

不服國家賠償決定複議規定是如果不符合國家賠償的決定的話,是可以提出訴訟的,但是不存在複議。不服國家賠償決定,對於國家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請訴訟,應當在期間屆滿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2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於賠償金額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法院不能決定是否受理時,法院應當先預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國家機關的賠償決定不服,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二、國家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

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後,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可以申訴。《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至於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但沒有表述為抗訴,而是“提出意見”應理解為是檢察建議。《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國家賠償方面的問題,首先是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然後由國家賠償委員會來進行審查並且作出決定,對於決定不滿意的狀況之下,可以在有效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人民法院對於國家賠償案件來進行一定的審查,並且做出最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