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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複議管轄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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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案件複議管轄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案件複議管轄範圍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案件複議管轄範圍的規定是:申請國家賠償的確認違法案件由賠償義務人的同級別人民法院進行管轄。賠償義務機關為行使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權的機關,賠償申請人經依法申請賠償並申請了複議,因對複議決定不服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二、國家賠償案件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申請國家賠償的確認違法案件由賠償義務人的同級別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第二十條 下列賠償申請,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按下列規定受理:

(一)賠償義務機關為行使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權的機關,賠償申請人經依法申請賠償並申請了複議,因對複議決定不服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二)賠償義務機關是區、縣(市)人民法院,賠償申請人對其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賠償數額有異議而提出申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三)賠償義務機關為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或市高階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級或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賠償申請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賠償數額有異議而提出申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四)人民法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一,且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申請人對賠償決定有異議的,由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

三、國家賠償追責制度

《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在《國家賠償法》中,對什麼是國家賠償法的追責制度,沒有明確定義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因此,在賠償案件在實踐中,往往難以適用。然而在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給賠償請求人的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例如:內蒙呼格吉勒圖國家賠償一案,雖然此案再審被改判無罪,司法機關最終糾正了錯案,正義得以申張。但是,接下來還需要讓我們查一下當年辦錯案件的相關人員,是如何被問責,同時,更最重要的是必須查清,到底具體辦案的相關人員究竟是疏忽大意,還是瀆職犯罪。只有對相關責任人的疏忽錯誤一查到底,才能讓辦案人員徹底明白,避免草率敷衍,避免玩忽職守,最後只能是草菅人命。

另一類是因錯捕、錯判等出現的錯案造成賠償請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損害。又如:呼格吉勒圖國家賠償一案,被冤枉的人因為被錯判,被錯押,導致了他們經濟上的損失及巨大的精神痛苦,國家賠償就既有經濟上的補償,也有精神上的撫慰。給的錢再多也難抹平他們心裡永遠的傷痛,他們希望按照國家法律程式進行追責。

國家的賠償是在政府機關或者國家相關部門在辦案偵察過程中發生重大失誤致使當事人受到了一定傷害時需要給予的一項賠償,如果對於國家的賠償不滿意,可以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的範圍由當地同級別的人民法院進行受理,並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複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