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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只能進行一次嗎 | 複議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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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只能進行一次嗎,複議的程式是如何規定的

在公民的權益因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是失誤造成損失的,受害者可以按照流程向人民法院提出得到國家賠償的申請,法院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審理案件,並在限定期限內做出是否應該賠償的裁決,如果對裁定結果不滿的,可以進行復議,國家賠償複議只能進行一次嗎?

一、國家賠償複議只能進行一次

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來分析,法律規範並沒有對複議次數進行明確性的規定。

二、司法賠償複議程式的步驟

1、複議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數額、賠償方式等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通過複議程式予以解決司法賠償爭議。

賠償請求人提起復議申請,也應當向複議機關遞交申請書。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可以參照賠償請求申請書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同時應附有賠償義務機關的書面決定。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專案、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2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期間屆滿的最後1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1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複議申請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複議機關接到複議申請書後,應及時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分別就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1)賠償請求人未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出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2)收到複議申請的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的,應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正確的複議機關提出申請。

(3)超過法定期限提起復議申請的,應決定駁回。請求人對駁回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賠償委員會決定。

(4)賠償請求人的複議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2、對複議申請的審理和決定

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後,應指定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辦理。工作人員應當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同時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與請求人就賠償數額、賠償方式和期限進行協商。複議機關應當聽取賠償義務機關的意見。複議可以採取書面方式審理,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審理。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賠償義務機關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適當的決定應予以維持;對於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確定的賠償方式、數額不合理的決定應當予以撤銷;認為應當予以賠償的,複議機關應當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變更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

複議機關作出的決定對於作為其下級機關的賠償義務機關具有約束力。複議決定一經生效,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執行。賠償複議機關如果在2個月內不作出決定,請求人可以申請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如果請求人對複議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國家法律規範對複議次數並沒有作出明確性的規定,這也就給予了國家賠償複議只能進行一次嗎這個問題以否定的回答,但如果對裁決不滿的,需要在做出裁決後的兩個月後、三個月沒申請複議,且必須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複議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