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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決定書複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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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賠償決定書複議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決定書複議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決定書複議規定是當事人對於所作出的行政賠償的決定不滿意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刑事賠償複議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或自複議決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與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二、國家賠償標準的文章" target="_blank" >國家賠償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資料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在當代的社會刑事賠償決定是有法律規定的。刑事賠償也是屬於國家賠償當中的一部分。如果對於刑事賠償的內容不滿意的話,也是可以有一定的救濟的措施的,具體就是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進行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