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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書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行政訴訟 閱讀(2.21W)

一、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書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書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是收到複議決定書的15天之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很明確: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規定如下:

1.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1 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長保護期為2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2.2 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長保護期為20年或5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時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這些在處罰決定書中均會載定。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請行政複議後的結果什麼時候能出?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分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一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受理;

第二種是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三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屬於該機關受理,應當告知申 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決定書下達之後,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但是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規定的訴訟時效要求,通常情況下應當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下達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申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否則人民法院會以案件超出訴訟時效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