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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賠償決定書不服怎麼辦?

國家賠償 閱讀(3.05W)

一、對國家賠償決定書不服怎麼辦?

對國家賠償決定書不服怎麼辦?

如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書中的決定,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提出上訴。

不管是什麼情況,是對於賠償的決定或者是其他的政府決定,在對於處決的決定不滿意的情況,是可以向相關的部門再次提出申請。

二、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區別有哪些?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後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後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三、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賠償是由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人員來進行接受處理,如果對於所給的決定書不滿意的話,那麼受害方完全是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解決,只要所存在的事實與理由都是合理、合法的,那麼執法人員就會受理自己的請求,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