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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決定書生效日期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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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賠償決定書生效日期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賠償決定書生效日期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賠償決定書生效日期是30日以後,因為30日之內對刑事賠償決定書有爭議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刑事賠償決定書範文的格式是怎樣的?

(一)首部

1、人民檢察院的名稱: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各地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應寫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賠償請求人為外國人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均應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字樣。

2、文號:由製作刑事賠償決定書的人民檢察院的簡稱、案件性質(即“賠償”)、辦案年度、案件順序號組成。其中,年度須用四位數字表達。文號寫在該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  

應寫明賠償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賠償具體事項及理由  

應寫明賠償請求人___(姓名或名稱)於____年__月__日,以(申請賠償理由)為由,要求本院(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

(四)確認的事實和根據  

寫明經審查查明的具體事項(敘述確認的侵權事實,以及認定的依據)。

(五)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法律根據、理由和內容

寫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_條的規定,本院認為:(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的理由)。現決定如下:(決定賠償或不予賠償的內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本院受理賠償申請兩個月的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名稱)申請複議。

(六)尾部

1、刑事賠償決定書應當加蓋人民檢察院的院印。

2、刑事賠償決定書的年月日,為簽發決定書的日期。

刑事賠償並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比如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逮捕決定,被錯誤羈押了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賠償,就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賠償決定書,什麼時候生效在賠償決定書中寫的也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