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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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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行政複議。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而且複核以一次為限。申請複核的時候要明確請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證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方不簽字如何處理?

有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方不簽字。當事人簽字與否,並不代表當事人對認定書的認可,這只是交警部門的一種送達方式。交警部門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兩種方式:

1、直接送達,即由當事各方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後交與當事人;

2、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可在七日內通過郵局郵寄送達,即視為已送達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有異議),可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複核,複核內容寫清複核請求及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是否簽字,對以後事故損害索賠都不會受到影響。

三、發生交通事故,找誰判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交管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其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客觀情況認定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出現交通事故後,司機需要及時報警,等待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責任認定。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是法院處理交通肇事逃逸案和民事賠償案件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