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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國家賠償複議書範本是什麼樣的?

國家賠償 閱讀(3.11W)

刑事國家賠償複議書範本是什麼樣的?

在我們進行申請刑事賠償複議的時候,是需要進行遞交刑事賠償複議申請書的,然後會有相關的部門和工作人員進行稽核是否符合相關的條件,進而決定是否通過你的申請。那麼,刑事國家賠償複議書在進行撰寫的時候,都是有什麼格式要求和注意事項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一個範本,供大家進行參考。

刑事賠償複議申請書

複議申請人(賠償請求人):

被複議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

複議申請人於×年×月×日向賠償義務機關×××分局提交了《刑事賠償申請書》,×××分局於×年×月×日作出了××字號《刑事賠償決定書》,申請人於×年×月×日收到該《刑事賠償決定書》,現依法提出本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1、撤銷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字號《刑事賠償決定書》

2、判定賠償義務機關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

3、判定賠償義務機關向賠償請求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萬元

4、判定賠償義務機關向賠償請求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萬

事實和理由:

賠償請求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範,通過《刑事賠償申請書》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了明確的刑事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執法機關,在法律規定和事實面前,在對賠償請求人行使職權的前提(即,賠償請求人涉嫌犯罪)都不具備的情況下,居然還自稱其對對賠償請求人採取刑事拘留及監視居住措施符合法律規定,這是賠償義務機關知法枉法,企圖規避國家賠償義務的典型行為。

公安機關,只能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偵查職權,《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第一條規定)而制定的,沒有涉嫌犯罪就不能適用《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所行使的偵查職權,只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法定程式的一個環節。 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行使偵查職權所辦理的案件,只要有犯罪事實存在,就必須移送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與否的判決。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而又不移送審查起訴或移送其他司法機關處理的人,自然也就是無罪的。 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而公安機關以《刑事訴訟法》為幌子所作出的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均是違法的。 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作出刑事拘留及監視居住決定的案件,已於×年×月辦理終結。從案件的終結處理結果來看,賠償義務機關並未將賠償請求人移送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也沒有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賠償請求人作出涉罪而不起訴的決定,同時,也沒有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作出任何有罪的裁判,因此,賠償請求人是無罪的。 既然無罪,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作出刑事拘留以及監視居住的決定,就屬於“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情形,也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賠償請求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根據前述法律規範,賠償請求人特向貴單位提起復議,請貴單位能在收到本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作出國家賠償的複議決定。

此致

×××公安局

複議申請人:

二〇××年×月×日

附:

1)複議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2)《刑事賠償申請書》影印件一份;

3)《刑事賠償決定書》影印件一份;

在我們進行撰寫刑事國家賠償複議書的時候,一般是需要將複議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進行詳細的撰寫出來的,尤其是事實和理由一定要儘量詳細,而且需要我們保留好相關的證據,並在進行遞交申請的同時,將其他需要準備好的材料和證據來進行遞交上去,幫助我們儘可能的申請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