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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的“惡意”如何確定?

刑事立案 閱讀(3.31W)

惡意欠薪的“惡意”如何確定?

惡意欠薪的“惡意”如何確定?

只有惡意逃避勞動報酬支付的行為才可能構成欠薪罪。但何為“惡意逃避”呢?結合《刑法修正案》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惡意逃避行為包括:

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逃跑、藏匿的;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具有支付薪資能力而故意不支付或拖延支付,也屬“惡意欠薪”。

由於欠薪罪要求“欠薪數額較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構成“數額較大”。

當然司法解釋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法院備案。比如目前浙江省即規定“欠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8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4萬元以上”即可入刑。四川省則規定“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可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