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立案>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立案 閱讀(3.26W)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非法手段的認定.
3、情節嚴重的認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