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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73K)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臺,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內容?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1)違反國家關於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規定:

A.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B.違反資訊控制人單方承諾或者特定行業規範承諾對個人資訊加以自律性保護的,不構成本罪。

(2)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為:

A.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以一定價格賣與他人,自己從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B.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關於保守公民個人資訊的規定,將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為)。

(3)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數量、次數較多,獲利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給公民個人生活或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資訊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民的資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存在非法的獲取而造成他人的利益所損,那麼此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只要條件構成就會按所造成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所以,獲取他人的資訊是需要通過正規的渠道獲得,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