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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8W)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判刑標準多少年?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臺,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具體的量刑情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客觀方面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1、違反國家關於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規定:

(1)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2)違反資訊控制人單方承諾或者特定行業規範承諾對個人資訊加以自律性保護的,不構成本罪。

2、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為:

(1)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以一定價格賣與他人,自己從中謀取利益的行為;

(2)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關於保守公民個人資訊的規定,將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為)。

3、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數量、次數較多,獲利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給公民個人生活或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資訊被他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

公民在就職之後,單位一般就可以掌握職員已經公開或者是沒有公開的相關資訊,對於那些沒有被公開的資訊,單位是不得在沒有獲得職員許可的情形下,就將這些資訊告知給其他單位或者是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