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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的“非法手段”怎麼界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9W)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的“非法手段”怎麼界定?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此罪中“非法手段”怎麼界定?個人資訊包括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的“非法手段”怎麼界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為“非法獲取”?法條採用了列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三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二、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資訊作出界定。有人認為,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入賬號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資訊。筆者認為,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資訊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程式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現在利用公民個人資訊進行犯罪的越來越多,這些資訊一般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小編提醒大家,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個人資訊,以免被他人用於實施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