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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的量刑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4W)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的量刑是怎樣的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既遂的量刑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從該條的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該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即明知公開、洩露他人資訊會侵犯他人的權益和危害社會,卻仍然去實施這種行為的心理狀態。

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隱私權、個人資訊保安的犯罪,近些年來,由於技術快速發展以及非法利益的驅使,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非法買賣資訊已成常態,為詐騙、綁架等犯罪的發生埋下了巨大的隱患,所以必須重視對於個人資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