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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洩露個人資訊罪定義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4W)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洩露個人資訊罪定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展,我國公民對法律意識和保護個人切身利益都在不斷提高,尤其是對個人資訊的保護。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公民的個人資訊,防止個人資訊被非法洩露而導致公平的財產和個人隱私受到侵害,我國制定了相關法律,那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洩露個人資訊罪定義是什麼呢?本文小編就為大家介紹。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從該條的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犯罪構成。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該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即明知公開、洩露他人資訊會侵犯他人的權益和危害社會,卻仍然去實施這種行為的心理狀態。

日本2003年頒行的《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中的個人資訊,是指根據包含在該資訊之內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其他記錄,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訊。由於我國尚無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法,對公民個人資訊沒有明確的規定,修正案也沒有對公民個人資訊作出界定。一般來說,公民個人資訊是指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資訊,主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職務、學歷、民族狀況、婚姻狀況等相關資訊。但筆者認為,作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物件的個人資訊不同於普通意義上的個人資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物件必須是一旦洩露即可能導致公民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資訊。因此,在這種意義上的個人資訊應是本人不希望為一般人所知曉,具有法律保護價值的能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及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程式碼。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是主觀上不希望他人知曉,

二是具有法律保護價值的,

三是一旦洩露即可能導致公民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

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公民個人資訊範圍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該條文的規定看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規定有一個修飾語句,“上述資訊”, 那麼它應當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但在實踐中除了上述幾類行業所掌握的個人資訊外,還有很多包含公民姓名、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與公民個人存在關聯並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訊,同樣對公民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如從房地產銷售渠道流出的購房資訊、從保險公司流出的客戶資訊等等,這些公民個人資訊被竊取或者被非法獲取,情節嚴重的也應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因此,筆者認為,只要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而不侷限於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部門和行業掌握的個人資訊。

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 “非法獲取”行為的認定。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首先是“非法”, 非法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本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資訊, “竊取”和“其他方法”。“竊取”指祕密盜取。“其他方法”指“竊取”之外的非法獲取手段。“其他方法”具體有哪些表現刑法沒有規定,實踐中表現形式多樣。但不論何種形式,在性質上都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應具有一定的主動性,除竊取(包括偷拍、祕密錄音、祕密跟蹤調查等)之外,通過騙取、利誘、脅迫、搶奪、搶劫、恐嚇、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手段而獲取的,均可視為“非法獲取”。

五、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的“情節嚴重”標準,應從非法獲取資訊的目的、犯罪手段、資訊的用途、犯罪後果、獲取數量及獲取次數等方面進行判斷。具體而言對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來說,具有以下情節的,可以判斷為“情節嚴重”,一是利用的獲取資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二是給公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三是嚴重干擾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嚴重影響被害人名譽(包括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四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手段惡劣的,五是利用所獲資訊從中獲利,數額較大,六獲取資訊數量較大,或是獲取資訊次數較多的。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所總結的有關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洩露個人資訊罪定義。以非法手段獲得他人資訊,並且還公開洩露他人資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危害社會治安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洩露他人資訊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有可能觸犯我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