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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6W)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資訊作出界定。有人認為,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入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資訊。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資訊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程式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個人資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的手段來獲取公民的個人資訊,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他人權益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