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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立案偵查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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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備案立案偵查的區別有哪些?

備案立案偵查的區別有哪些?

備案立案偵查的區別有:備案是有關部門對某一事件形成的資料建立檔案,以備查考;立案是執法、執紀機關對違法或違紀案件受理之後,著手展開調查,進一步收集證據,以便處理。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 以及檢察院自偵部門 對已發生的犯罪 為查明事實和真相 對犯罪立案並依靠刑偵技術獲得證據 查明真相的過程。

1、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立案偵查的案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裡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備案與立案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有在立案的基礎上,並對相關犯罪情況進行審定結案的情況下,才會在司法機關進行備案,另外,涉及到立案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一般情況下如盜竊罪只有在達到了盜竊的財物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才會進行立案偵查,達不到立案標準的是不立案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