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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和立案有什麼區別是什麼?

刑事立案 閱讀(5.62K)

一、立案偵查和立案有什麼區別是什麼?

立案偵查和立案有什麼區別是什麼?

1、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2、順序不同,先立案後偵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有犯罪事實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主體,目前語境下,是特指公安機關。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

3、立案不一定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

立案偵查:適用物件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違法案件、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對於立案偵查和立案的相關情況,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的具體情況而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處理上,只要在進行合法的立案偵查處理後,才能確定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並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判罰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