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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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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範圍有哪些?

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範圍有哪些?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和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二、檢察院立案必須經過的程式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為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式立案。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式是:

首先,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其次,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再次,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最後,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

重大、複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准或決定以後,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

《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

《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正式偵查的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認真製作。

為了加強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於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逮捕實行備案審查的規定(試行)》和《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試行)》,規定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決定立案、逮捕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省級以下(含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後,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一般而言進行立案偵查的一般是公安機關,但是在對於司法機構或者是政府公務人員進行犯罪的時候,一般就有檢察院來進行立案處理,在案件調查完畢之後直接交給法院來進行相關審判,不需要通過公安機關來進行相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