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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延期審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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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延期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延期審理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院要進行審理,一般是在六個月內進行審判的。法律上規定,如果發生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是可以申請延期的。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其解釋如下:延期審理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時,人民法院把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進行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確因突然患病等正當理由沒法到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就難以進行,這將影響人民法院正確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審理一時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比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即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後另行通知。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因為一些民事發生糾紛,那麼就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解決,訴訟就是一種解決方式。其中民事訴訟審理也是可以延期的,如果當事人確實有正當的理由無法到庭的,那麼就會酌情考慮延期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