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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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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

(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物件,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 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著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的特徵有哪些?

對於敲詐勒索罪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本罪並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佔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本罪的物件,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等。司法實踐中,以勒索錢財居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

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並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威脅和要挾的方法,都屬於恐嚇的方法或者脅迫的方法,二者沒有本質區別。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於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敲詐勒索犯罪只能是以作為的方式進行,換言之不作為是不能構成本罪的。而此罪侵犯的法益可以說是比較複雜的,包括了兩個方面,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或者其他權益。在實施敲詐勒索的過程中,往往還伴隨一定的威脅或者脅迫,讓受害人迫於其淫威而不得不交付自己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