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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 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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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未遂?

實踐中,敲詐勒索他人的行為要求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情況,才會以敲詐勒索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但此時,還需要看該行為人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主體要件。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講解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敲詐勒索罪未遂如何認定

按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須符合3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時,依法才構成犯罪。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在行為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為後,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因此,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即使未遂,依法也構成犯罪,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三、敲詐勒索罪未遂怎麼量刑

《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文的分析介紹中知道,只要行為人是已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是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的。另外,單位不能作為此罪的主體。這點是需要大家多多注意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