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構成敲詐勒索罪主體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W)

構成敲詐勒索罪主體有哪些

一、構成敲詐勒索罪主體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涉嫌敲詐勒索可以取保候審

被刑事拘留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逮捕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 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刑事拘留期間不能辦理取保候審,被逮捕的可以有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三、犯敲詐勒索罪可能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

1、要注意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由於以暴力相威脅是敲詐勒索的手段,也是脅迫性搶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行為僅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並交出公私財物為限,被害人尚有相當程度的意志自由,還有延緩的餘地。而在搶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現實的威脅,已沒有延緩的餘地。

2、要注意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綁架罪是綁架劫持人質限制其自由,並以殺害傷害被劫持人等威脅其家屬或者單位交付財物。

確定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在實踐中有積極的意義。如果此時行為人並不符合主體要求,則一般敲詐勒索行為就只能按照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當然也會結合實際的情況,對行為人進行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另外,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如果符合條件那麼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