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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和糾紛區別都有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2W)

信用卡詐騙和糾紛區別都有什麼?

現在信用卡在我們的生活中是越來越普及的,對於信用卡詐騙和信用卡方面的糾紛都有非常多的案例。對於信用卡的詐騙我們大家都是非常的討厭的,我們國家對於信用卡詐騙和信用卡糾紛都有著明確的規定。那信用卡詐騙和糾紛區別都有什麼?

一、哪些行為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具體行為表現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取款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這裡“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條規定的偽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種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對偽造的信用卡,有的是偽造者自己使用進行詐騙活動,也有的是偽造者將偽造的信用卡出售給他人或者送給他人,由他人使用,進行詐騙活動。無論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對使用者來說,都屬於“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無論是進行購物或者接受各種有償性的服務,在性質上都屬於詐騙行為。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有關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根據髮卡銀行和信用卡種類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長時限的。對於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繼續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繼續使用而辦理換卡手續的,都應將過期的信用卡交回髮卡銀行或者髮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該卡,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後即歸於作廢的。

(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髮卡銀行信用卡帳戶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信用卡的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費信貸、即允許持卡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先行消費,以後再由持卡人補足資金,並按規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國各發卡銀行一般均規定允許持卡人在一定限額內進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銀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後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這種行為即為此項所稱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

本罪必須是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界限,對於數額不是較大的信用卡詐騙行為,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二、信用卡詐騙罪怎麼判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裡的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者。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偽造後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2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為常業的;屬於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進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為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的;

一、信用卡糾紛案件的特點

1、原告較固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糾紛案件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商業銀行。

2、案件集中性批次數量巨大。信用卡案件中,原告同時起訴100名被告以上的情況較普遍。

3、起訴原因主要集中在持卡人經多次催收仍不歸還透支款項。

4、審理週期偏長。該類案件因被告人下落不明裁判文書大多需公告送達,案件審理週期是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的1倍以上,一般需4個月左右。

5、調解難度較大。由於被告大多下落不明,且要承擔複利等衍生債務,法院調解工作難度較大。

6、被告以年輕人為透支消費主力軍。信用卡案件中80後、90後年輕人透支消費佔相當大的比重,且年輕人“卡付卡”現象突出,用一張信用卡的錢還另一張信用卡的債。

7、涉嫌信用卡詐騙的情形隱藏其中。由於資訊洩露,拾得、冒領信用卡、惡意透支等情形,少部分信用卡糾紛,兼涉嫌信用卡詐騙。

8、執行難度大。信用卡糾紛案件生效判決自動履行率很低,大部分案件進行執行程式後,法院依職權難以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加之髮卡銀行也無法提供有效財產線索,致使案件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二、應對信用卡糾紛案件的對策建議

1、金融機構加大發卡稽核力度並抑制過度授信。

由形式審查向實質審查過渡,髮卡時除稽核原件,要求辦卡人提供1-2個證明人,對收入狀況有要求的,應提供辦卡人單位出具的規範的收入證明。逐步改變根據持卡人用卡消費狀況提高授信額度的作法,轉而建立以定期對持卡人收入狀況稽核為基礎的授信額度機制,真正把握長期穩定的使用者並降低信用卡用卡風險。

2、金融機構建立定期回訪制度。

金融機構應加強風險內控,髮卡後定期回訪持卡人,確認其地址和單位,防止因其變更地址後未辦理資訊變更手續,致下落不明而給以後訴訟留下隱憂。

3、法院建立多元化送達機制和被告下落不明情況登記制度。

以被告住址、工作單位、證明人為基礎,通過直接送達、EMS郵政速遞、電話錄音、簡訊通知和親友轉告等多種途徑,擴寬送達路徑,增強送達效果。對信用卡案件被告身份情況、有關案號、案由、承辦人進行登記,實現法院系統內部對下落不明人員的資訊共享。

4、法院加大信用卡案件的調解力度。

積極與銀行及持卡人溝通協調,勸說銀行對利息、滯納金、訴訟費作出一定讓步並同意靈活的還款方式,引導持卡人承諾儘快償還本金及部分利息,促成雙方調解或撤訴。

5、法院加大執行力度。

將信用卡透支案件作為集中執行重點,成立專項執行小組,靈活運用限制高消費、懸賞執行、新聞曝光等措施,集中攻關,對症下藥,提高信用卡欠款案件的執行率。

6、司法部門應加大對信用卡欠款超期不還嚴重後果的宣傳。

通過網路、電視、報紙等媒體,教育公眾“量力”用卡,慎於過度超額消費、超前消費,根據自身收入狀況,形成信用卡消費上限習慣,避免因信用額度不佳造成房貸不能等情形。

對於信用卡詐騙和糾紛區別我們國家規定的都是非常的明顯的,對於這兩種型別我們確實非常的難易分辨,但是我們可以從性質上進行分辨。信用卡詐騙的一般都是欠錢不還的,但是對於信用卡糾紛的問題一般都是欠了錢但是和信用卡之間有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