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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6W)

信用卡詐騙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在詐騙類犯罪當中,雖然具體侵犯的法益不同,但因為都實施了詐騙行為,因此導致很多人無法準確區分這些比較相似的犯罪。其中,就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合同詐騙,很多人是搞不清楚的。那究竟信用卡詐騙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信用卡詐騙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本罪和詐騙罪之間有法條競合關係,本罪屬於特別法條,其犯罪成立的邏輯線索是欺騙他人,使他人陷人錯誤然後處分財物,犯罪人由此取得財物,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由於機器不能陷人錯誤,不能成為被詐騙的物件,所以,在ATM機上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都應當成立盜竊罪。換言之,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使用行為,僅限於針對銀行櫃檯、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實施。如此解釋“使用”一詞,維持了詐騙概念的同一性,也符合詐騙犯罪實行行為的內在要求。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2008年4月18日)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 ATM機)

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是認為機器可以被騙,但是,這與法理不一致,也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以前作出的其他司法解釋有衝突。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2003年4月2日)規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電話卡而使用的,構成盜竊罪而非詐騙罪。對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似以盜竊罪定罪更為合適。

二、信用卡詐騙的實行行為有哪些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物和用信用卡接受有償服務。對這裡的偽造的信用卡應作廣義理解,包括變造的信用卡在內,其是由使用者本人還是由他人偽造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將自己偽造的信用卡交給他人委託其代為取款,但向其隱瞞信用卡系偽造的事實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理由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因超過

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冒用他人信用卡

是指冒充合法持卡人,並通過銀行職員或者商場(特約商戶)收銀員使用信用卡,使持卡人資

金受到損失的行為。至於冒用的信用卡是他人委託保管,還是以欺騙、撿拾等方式取得,在所不問。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也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在信用卡被有效掛失後冒充合法持有人使用信用卡,給特約商店或髮卡銀行帶來經濟損失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廢的信用卡而非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惡意透支。透支是客戶在銀行賬戶上無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准,使用

超過其賬上資金額度的行為。持卡人透支後,必須在限期內補足資金,並按規定支付利息。持卡人在透支限額內或經批准限額使用信用卡後即時補足資金、償還透支款項本息的,是善意透支。而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可以說是特殊的詐騙行為,而我國《刑法》中卻單獨將這種行為規定為了一種犯罪,不過此時要達到了規定是數額之後,才能被認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雖然在定罪的時候,不會太具體的考慮到數額,但量刑處罰卻是會嚴格按照犯罪數額追究刑事責任的。至於信用卡詐騙和詐騙的區別,上文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