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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與貸款詐騙區別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5.31K)

一、信用卡詐騙與貸款詐騙區別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與貸款詐騙區別是什麼?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

2、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併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樣式、圖案、色彩,採取印刷、描繪、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來,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證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

對於信用卡和貸款詐騙都是屬於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相關行為。信用卡詐騙一般,而貸款照片是使用虛假的相關內容來獲得相關擔保用虛假的相關內容來獲得相關擔保以此獲取相關金融機構的貸款。兩者都是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具體判刑需要根據實際案例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