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惡意串通與通謀虛偽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35K)

通謀虛偽與惡意串通並非同一概念,兩者的主觀因素不同,就通謀虛偽而言,並不意味著存在惡意,當事人的通謀虛偽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就惡意串通而言,當事人存在惡意為基本前提。

惡意串通與通謀虛偽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