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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和惡意串通是什麼意思?

債務債權 閱讀(5.65K)

撤銷權

撤銷權和惡意串通是什麼意思?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行為又稱做惡意通謀行為。是指在買賣活動中,雙方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串通掩蓋事實真相,在應價過程中串通一氣,有意壓價,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比如惡意串通,即串通的雙方(債務人與他人)因為牟取非法利益作為共同的目的達成一致的協議,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對債權人造成了惡意損害,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份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從以上兩個法條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只要行為人之間實施了惡意串通行為,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歸於無效,是絕對無效,應當將財產收歸國家、集體,國家、集體利益是公共利益,因此應該受到絕對保護,不能體現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