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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與欺詐的區別

惡意串通行為是指在買賣活動中,雙方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惡意串通與欺詐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