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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惡意串通怎麼認定呢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04W)

關於惡意串通的規定,系以民法關於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雙方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隱藏於雙方當事人的內心,一般需要從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觀行為來進行分析認定。
民法上的“惡意”有兩種含義:一是觀念主義的惡意,即指明知一種情形的存在,側重於行為人對事物的認知。二是意思主義的惡意,指動機不良,即合同當事人為一方私利,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側重於行為人主觀意志上的應受譴責性。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若因惡意串通認定一個合同無效,必須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串通行為導致損害合同外第三人利益,不包括合同當事人與合同外第三人串通的行為,也不包括合同當事人之間串通行為導致損害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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